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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少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少康;陕西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158-1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康。被执行人陕西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省党校招待所。法定代表人程雷,该公司总经理。李少康与陕西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1号裁决书和西仲补裁字(2011)第1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少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产过户。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李少康购买的被执行人陕西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南村4,5号建筑面积为98.25平方米的房屋(权属证号:0175108005-30-1-1-20302-0)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少康名下。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1号裁决书和西仲补载字(2011)第1号补正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