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江雅与刘义平、杨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雅,刘义平,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江雅,男,196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义平,男,196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红霞,女,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江雅与刘义平、杨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红霞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湖村南湖苑xx幢xxx室房产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到江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一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