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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江雅与刘义平、杨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雅,刘义平,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江雅,男,196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义平,男,196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红霞,女,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江雅与刘义平、杨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红霞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湖村南湖苑xx幢xxx室房产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到江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一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