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新八达纸业有限公司、周正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新八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催字第3号申请人江西省新八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山永修县军山镇。法定代表人周正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新八达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新八达纸业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