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马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