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怀平、姚建功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平,姚建功,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高怀平。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建功。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岳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程、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平、姚建功诉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平、姚建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交纳2638元,由原告高怀平、姚建功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全审 判 员 晋圣中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