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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兴利与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利,李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杨兴利,农民。133030196308041798被告李胜军,农民。13303019610721179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利与被告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利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