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兴利与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利,李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杨兴利,农民。133030196308041798被告李胜军,农民。13303019610721179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利与被告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利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