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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周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同居生有一女取名薛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要求薛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未到庭应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2月在西安打工时相识,2008年4月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10月17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薛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9年11月15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外出未归。2012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双方所生女孩薛某甲由自己抚养。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书一份,证明薛某甲系原、被告所生,坚持薛某甲由其自行抚养。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生有一女取名薛某甲有出生医学证明书为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薛某甲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诉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期间所生之女薛某甲由原告薛某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