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宋易达与深圳市地大正方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易达,深圳市地大正方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培训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13号原告宋易达,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黄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地大正方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大正方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人才大厦11楼1168。法定代表人谢修芳,总经理。被告深圳新时代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新时代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人才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谢修芳,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红文,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1年3月20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三、员工工作岗位:教师。四、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每月工资为2300元。五、申请仲裁期限内的加班时间:原告只主张其存在加班工资,但没有就具体的加班时间及加班数额进行举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六、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被告基本按时发放原告工资,原告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1年9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是被违法辞退,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八、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3月23日。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4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3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原告在仲裁阶段只以被告地大正方公司为申诉对象,并未将被告新时代中心列为申诉对象。十、仲裁结果: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仲不(2012)03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申请仲裁时已提出此项申请事项,依据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就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社保等事项进行劳动信访。被告地大正方公司接到劳动来访事项调解函后,于2011年11月14日与原告达成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4400元,原告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被告及关联单位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双方确认“宋易达同志(身份证号××,因该员工离职,于2011年9月30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社保关系也自动解除,现单位与该员工以现金方式结清所有费用,自离职之日起该员工在外的一切行为均与本单位无关。”。原告主张其未收到被告的现金4400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原告签名确认双方以现金方式结清所有费用。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就劳动争议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又就此提起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以相同的事项申请了仲裁,因未按时出庭被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仲定(2012)034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按原告撤回仲裁申请处理。3、原告在仲裁阶段并未对被告新时代中心提起申诉,也未提出工资及工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十二、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4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203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至9月无故拖欠的工资9249.70元及赔偿金9249.7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68元;4、被告按工资2300元为原告足额补缴2011年3月至9月期间的社保。十三、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易达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智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