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秀敏、周亮与马丽江、许家全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敏,周亮,马丽江,许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敏,女,1964年4月19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东周村12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6404101828。申请执行人:周亮,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山东省桓台县中心大街396号机关一区17号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211033339。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陈,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丽江,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绍兴舍50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04280615。委托代理人:黄世炳,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家全,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孟家弄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1090633。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民初字第458号赵秀敏、周亮与马丽江、许家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下落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马丽江、许家全应当返还赵秀敏、周亮斗山DH225LC-7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序号:DICC2007-E6097,发动机编号:DB58TIA705561EH,车架号:23642),马丽江、许家全尚应支付赵秀敏、周亮28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民初字第4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