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秀荣、董爱民、董爱心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董家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荣,董爱民,董爱心,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董家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郭秀荣原告董爱民原告董爱心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董家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志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贵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荣、董爱民、董爱心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董家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荣、董爱民、董爱心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秀荣、董爱民、董爱心承担。审判员 杨长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