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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永祥,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美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