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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垒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1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垒,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垒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垒与“长毛”等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虚构“长毛”等三人系“潘建强”、“谢佰军”、“王百钟”,慈溪市横河镇的某处别墅、厂房等分别为“谢佰军”、“潘建强”、“王百钟”所有等事实,分多次向邓某骗借得人民币共计180000元,扣除期间已支付的利息20000余元,被告人王垒等人实际骗得人民币共计150000余元。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垒与赵永根(已判刑)经预谋,虚构赵永根系“黄建军”,进货资金不足需借钱,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一栋房子系其所有等事实,先后三次向邓某骗借得人民币共计85000元。扣除期间已支付利息及归还的部分本金,被告人王垒与赵永根实际骗得人民币12625元。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垒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垒到案后,已向邓某退赔相关损失,取得了邓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同案犯赵永根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收条、谅解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清网行动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王垒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垒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向被害人退赔了相关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垒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