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桑某甲、桑某乙与桑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甲,桑某乙,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桑某甲,男,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桑某乙,男,汉族,职业同上。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职业同上。系桑某甲、桑某乙之母。被执行人桑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与被执行人桑某某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桑某甲、桑某乙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2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2月19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桑某某外出打工,家中无人执行通知书被退回。因申请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正在上学读书、其母郭某某有病,经济困难申请救助,本院于2012年7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救助500。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有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