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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会虎与张琳、李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虎,张琳,李金领,陈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刘会虎。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琳。被告李金领。被告陈存新。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桂合,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虎诉被告张琳、李金领、陈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虎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计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