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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孟宪平与渤海财险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平,男,1945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孟杰,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渭南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路中段陕西北人集团印刷机械厂南院7号楼。负责人夏德孝,渤海财险渭南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孟宪平与渤海财险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渤海财险渭南支公司已自觉履行了执行款48000元,申请执行人孟宪平已全部领取了执行款4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关于渤海财险渭南支公司给付孟宪平4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