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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吕亮宇。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高飞。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隽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亮宇,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高某乙。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小气,在家里极其强势,结婚几十年来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对其一直忍耐。2008年星民村拆迁分配了两套房子,自此原告独自一人居住在滨江区缤纷北苑26幢2单元102室小套里,被告与儿子居住在缤纷北苑31幢1单元1203室,两人自2008年8月份起分居至今。原、被告结婚几十年来,家里的经济大权一直由被告掌控。2008年两人分居后,被告拒绝给原告任何费用。而今原告年近六旬,无任何经济来源,被告却不顾夫妻感情声称离婚可以要钱没有,而家里仅2008年拆迁所得就有180余万元。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2008年拆迁安置后,原告确实是在缤纷北苑26幢2单元102室生活,答辩人则与儿子一家居住在31幢1单元1203室。虽然不一起生活,但答辩人一直当原告是自己的丈夫,经常去原告处看原告,关心原告的生活,且在原告处居住过,断断续续一起生活的。答辩人求原告回来,儿子儿媳也叫原告回来,但原告不愿回来。答辩人平常省吃省用,没有任何亏待原告的地方,也没有对不起原告的地方。答辩人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到法院来,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赵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2008年8月,高某甲户因房屋拆迁安置,购得坐落滨江区缤纷北苑26幢2单元102室、31幢1单元1203室共两套房屋。此后,两套房屋均进行了装修,高某甲在26幢2单元102居住,赵某则与儿子一家在31幢1单元1203室居住。之后,原、被告双方虽然分开生活,但双方并未断了联系。被告时常会去看望原告,问寒问暖,且有时也会在被告处居住几天。几年来被告及儿子儿媳等一直希望原告能回家,一家人共同生活,多次叫原告回家,但原告拒绝。另,依原告申请,本院查询了被告在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九个存款账号的情况,双方对原告名下在该行的存款金额均无异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且被告无异议的户口簿、滨江区西兴街道星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书、购房申购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原、被告当庭无异议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81年结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8年下半年以来,虽然原告单独一人在外居住,但双方经常有联系,特别是被告时常会去看望原告、关心原告。原告不愿与被告及子女一起生活的理由也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因个性不同,处理问题的方式会有不同,包括双方对金钱消费观念的不同等等。故双方的夫妻关系现状并不完全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情形,况且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夫妻关系,应该给予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宜。综上,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季隽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