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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海洋与胡金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洋,胡金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洋,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横沟乡西连湾村18-25号,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城北社区北二环中路煤气公司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被执行人:胡金迪,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周家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3********。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63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洋与被执行人胡金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海洋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慈浒商初字6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