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埇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朝阳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宿埇执字第01223号申请执行人:张朝阳(张朝洋),男,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朱庄矿工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宿州市监狱大院家属楼。申请执行人张朝阳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26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张朝阳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有住房公积金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的住房公积金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