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虎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陆林兴与戴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林兴,戴运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陆林兴,男,汉族,1961年4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许王瑜、沈洁,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运红,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生。原告陆林兴与被告戴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林兴之委托代理人许王瑜、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运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林兴诉称,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用具,并于2008年3月1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对租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归还租赁物。2011年6月5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租金232488.3元,缺失租赁物的赔款73297元,该赔款于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如不付清则缺失租赁物的租金继续计算。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而2011年6月至10月的租金为9875.8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42364.1元(暂算至2011年10月,计算至赔款付清之日)、支付赔偿款73297元,合计315661.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运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被告以江苏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以承建工程施工需要为由向原告个人经营的苏州高新区金通钢管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施工物资,双方签订建筑财产租赁合同一份,对租赁费、赔偿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并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作为甲方在合同尾部盖了租赁站公章,并由代表张林根签字,被告作为乙方在代表人处签字,未加盖江苏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钢管、扣件。至2011年6月5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林根钢管租金贰拾叁万贰仟肆佰捌拾捌元”。同日,被告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赔款钢管、扣件柒万叁仟贰佰玖拾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放弃主张2011年6月至10月租金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原告起诉后,被告已支付租金50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82488元、赔偿款73297元。另查明,作为合同甲方代表的张林根系原告雇员,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述租赁合同,张林根也确认被告所写欠条即为张林根代表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中所欠的租金及赔款,且欠条均为被告所写。以上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欠条、证人张林根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应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按约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租赁物灭失的,承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结账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租金232488元、缺失钢管、扣件赔偿款为73290元,诉讼中,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0000元,还结欠租金182488元,赔偿款为73290元,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戴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林兴租金182488元及赔偿款73290元,共计255778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陆林兴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1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