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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郯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怀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怀忠;郝彩侠;朱玉玺;密仕民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怀忠,男,1975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郝彩侠,女,1976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玉玺,男,1972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密仕民,男,1966年6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9)郯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怀忠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墩信用社的存款元,账户为:。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郑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