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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