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寒与协盛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寒,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协盛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寒因与被上诉人协盛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叶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亚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