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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与余帮河,翁菲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余某,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89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毛某,行长。被执行人余某,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爱国路34号。被执行人翁某,身份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街。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3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25119.99元及利息(含罚息)29410.91元、复利823.86元(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11年7月26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判决确定的应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77元。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余某、翁莫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61031.76元、相关利息、罚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许琇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