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仲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法定代表刘亚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1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昆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剩余工程款4724174.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进行了听证审查,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西执裁字第000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19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2010)西仲裁字第197号先行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康耀先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