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刑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郑巨满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巨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57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巨满���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巨满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温乐少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巨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郑巨满酒后经过乐清市柳市镇荷盛村被害人周品某的棋牌室时,看到被害人周某、张某甲、彭某甲、张某乙四人正在搓麻将,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插在麻将桌上,对四人进行威胁后抢走张某甲、张某乙、彭某乙三人放在麻将桌小抽屉里340元人民币。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巨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郑巨满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34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彭某乙。原审被告人郑巨满上诉称,案发当日其酒后要求参与搓麻将被拒绝后将麻将掀翻,酒醒后才知晓自己拿了钱,遂马上向周某归还;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张某甲、张某乙、彭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郑巨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害人周某、张某甲、彭某甲、张某乙的陈述及被告人郑巨满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郑巨满来到棋牌室后,就拿出一把刀往麻将桌上插,接着喊抢劫,后当场劫取被害人的现金等事实,��对郑巨满提出其要求参与搓麻将被拒绝后将麻将掀翻,酒醒后才知晓自己拿了钱的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巨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考虑到郑巨满有坦白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郑巨满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若荪审 判 员 袁骁乐代理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