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孟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4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酒后驾驶陕AQ某银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汉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路十字时,未熄火将车停在汉城路与大庆路十字北口约30米的路中间,趴在方向盘上睡着,次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公安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孟某血醇浓度为221.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0233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被告人孟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指认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孟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6月2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