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荣与阮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阮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叶荣,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俊杰,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诉被告阮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荣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撤诉。本案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叶荣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