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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光友与李伟、沈业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友,李伟,沈业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219号原告武光友,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教富,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沈业能,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球拍路人保大厦。企业代码70499762—X。负责人张绍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唤东,公司员工。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光友与被告李伟、沈业能、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洪尔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光友与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教富,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唤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沈业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光友诉称,2012年1月21日18时30分,被告李伟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在X005线3KM处,由于雨雪路滑,车辆失控,驶出道路,撞上原告武光友所有的房屋,致使房屋损坏,车辆受损。交警队认定被告李伟负事故全责。武光友的房屋损失经评估损失额为3800元。因协商未果,特具状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3800元;2.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对本案基本事实与责任认定不持异议。辩称:1.本起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伟放弃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并向交警队预交押金3800元,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李伟、沈业能未提出答辩,未举出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18时30分,被告李伟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在X005线3KM处,由于雨雪路滑,车辆失控,驶出道路,撞上原告武光友所有的房屋,致房屋损坏,车辆受损。同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第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伟负本起事故全责。2012年2月1日,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中衡评估(2012)LA008号《六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评估原告武光友房屋在本起事故中受损额为3800元。被告李伟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C926432),登记为被告沈业能所有。该号机动车以王静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期间自2011年7月29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8日24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另查明,2012年2月2日,被告李伟向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指定帐户预交保证金3800元,同时向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表示,放弃向该公司索赔权利。后被告李伟外出,赔偿权利人原告武光友获赔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原告武光友举居民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机动车登记信息、李伟驾驶证、皖N×××××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六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有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举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证实,均收集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伟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予以确认。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武光友房屋受损,原告主张赔偿财产损失,理应由承保皖N×××××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方即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但是被告李伟以缴付保证金的方式,表示愿意赔偿,放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意思表示真实,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赔偿原告武光友财产损失38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球拍路分社帐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尔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丙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