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晓华,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以其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