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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漆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淳县古柏镇江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六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淳县古柏镇江张村民委员会,江忠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高漆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高淳县古柏镇江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文桃委托代理人史南山。被告江忠顺原告高淳县古柏镇江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张村委会)与被告江忠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武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8日、6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张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江文桃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南山,被告江忠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张村委会诉称,2010年被告向原告申请新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根据具体情况同意被告使用新的宅基地,但前提是被告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将原住房交给原告处置,被告予以同意。2010年4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一份宅基使用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安排被告新宅基地,被告作价22000元将原住房交付原告处置,后原告依约安排了新的宅基地给被告建房。被告建好新房后,拒不按协议交付原住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江张村376号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江张村委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高淳县民政局颁发的当选证书;2、原、被告签订的宅基使用协议一份。被告江忠顺辩称,被告不同意履行宅基使用协议,被告儿子已结婚,且被告夫妻已离婚,被告家庭分成三户应有三块宅基地。该协议虽是被告所签,但当时原告让被告自己草签了一份协议,但在村委通过电脑将协议打印出时,内容与被告所写的有出入。当时在被胁迫下签了字。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江张村376号房屋没有事实依据,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并不能予以反映。协议中第二条约定的必须向土管所交20000元的空房抵押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忠顺针对辩称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4月23日由张桂芳出具的收条一张,收条主要内容:今收到江六顺建房抵押金贰万元。经举、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2即宅基使用协议系原告胁迫所签,该协议无效。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应予认定。被告对证据2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受胁迫所签,但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张桂芳亦是原告方与被告签订协议的代表人,故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江忠顺系江张村委会村民,2010年,江忠顺以其原有江张村376号房屋面积太小及儿子已到结婚年龄为由,向江张村委会申请更换宅基地。2010年4月11日,江张村委会与江忠顺签订宅基使用协议一份,约定:江张村委会安排新宅基地给江忠顺新建住房,江忠顺使用新基必须将原宅基地空出。江忠顺另向土管所缴纳20000元空房抵押金,并于2010年12月31日空出原住房。由江张村委会给付江忠顺22000元,江忠顺住房(江张村376号)产权归江张村委会。2010年4月23日,张桂芳收取被告20000元空房抵押金。另查明,现江忠顺已在江张村委会安排的新宅基地上新建住房并入住。张桂芳系江张村委会前一届村委会副主任,亦是当时江张村委会与江忠签订宅基使用协议的代表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使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协议后,均应严格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所签,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辩称亦不具有说服力,理由为如协议系受胁迫所签,则在该协议签订后,完全可以双方均不履行,对此协议中也无违约的约束。而恰恰相反,双方在11日签订协议后,被告又在十几天后即当月23日主动履行了20000元的空房抵押金,此恰恰证明被告愿意按该协议履行,在获取新宅基地后自愿按协议将其原住房腾空给付原告。故对被告称受胁迫所签宅基使用协议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另辩称因儿子结婚成家及被告夫妻离婚的事实,原有的一户已经变成三户,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基地使用原则,被告家庭应享有三块宅基地,此显然与本案并无关联。如有此规定,被告应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审批按规定可享受的宅基地,但此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双方所签协议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忠顺按与高淳县古柏镇江张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履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江张村376号房屋腾空后交付原告。本案诉讼费350元,由被告江忠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箕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