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真华与周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真华,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夏真华。被执行人:周建。申请执行人夏真华与被执行人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3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3月30日,本院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状元支行扣划到被执行人周建的银行存款20112.55元。截止2012年5月4日,被执行人周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夏真华借款本金994587.45元及违约金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26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