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治国诉被执行人高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治国,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樊治国被执行人高梅樊治国申请执行高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咸阳市世纪大道李斯路怡水花园小区13号楼1单元16层11601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樊治国所有,被执行人高梅在申请执行人樊治国对该套房屋更名时予以协助。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