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战平与张国新、王俪洁、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平,张国新,王俪洁,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549号原告:刘战平,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新,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被告:王俪洁,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华南20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李润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阳,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战平诉被告张国新、王俪洁、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战平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战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战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