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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址略,系安康市华龙医药超市职员。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址略,系西安铁路局安康列车段职工。原告冯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该案诉讼。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