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邹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焕湘,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建萍,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青,男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048。委托代理人陈伟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10。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