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邵吉南与琚鸿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466号起诉人邵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11月18日,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邵咀子自然村,农民。2012年6月8日,本院收到邵某某的起诉状,称其2006年10月1日与琚某某达成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将一间砖木结构安架房及周围0.53亩土地租给琚某某使用,租期五年,每年租金1080元。2010年5月份因合水县城改建,旧庄被拆,无处居住,经二人商议,琚在原租用的土地上搭建了一间顶为彩钢瓦的砖墙房屋使用。琚在结清原房屋租金后搬入新盖房内,每月租金150元,租期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国家统一拆迁之日。现琚租住的房屋及土地已被征用,但琚拒不交付房租,也不交付租用到期的土地及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琚某某1、立即将租赁的房屋、土地权属交给其所有;2、承担逾期不交房屋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邵某某租给琚某某的房屋已收回,并交清了租金。现邵某某要求收回土地权属,邵虽有宅基地许可证,但无法证实0.53亩土地是宅基地许可证范围内,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永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