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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孙继兰与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孙继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兰。上诉人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继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