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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执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0-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