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执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0-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