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孝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振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孝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辛建国,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郭强,系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李振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2月3日作出(2011)孝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102条第6项、第140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振龙67051.9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振龙51977.8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承担诉讼费148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诉讼费27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685.45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承担905.7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779.67元。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尔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