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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亮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万松。被告肖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亮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靳小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