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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松友与李艳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友,李艳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李松友,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呼兰镇福贵村福贵屯。被告李艳娟,女,40岁,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呼兰镇福贵村水库上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友诉被告李艳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松友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