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黄红儿。被告王某。原告吴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红儿,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闻××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自1998年起,原告发现被告沉迷于赌博,经规劝一直不能改正,至今已输掉上百万元,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原告及家人已经为被告归还了40余万元。2008年,原告又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被告矢口否认。自2010年4月起,被告以采购为名,经常长期不回家,经原告追查,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关系密切,往来频繁。为此被告曾写下检讨书,但实际没有改正。2011年4月30日,双方因第三者的暧昧短信发生争吵,被告因此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判决后,被告仍未回家,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原告认为,被告赌博恶习不能改正,且有外遇,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很多不是事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有深厚的感情。虽然被告曾经有赌博行为,但已经改过了,且被告所欠债务并非全是赌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经营亏损。被告也没有外遇。双方分居也不是因为被告离家出走,而是因为原告换了门锁不让被告回家。上次法院判决后,被告也曾经回家过了一夜,现在分居还是因为原告不给被告钥匙,被告无法回家。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是能够和好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长期赌博并欠下赌债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自2011年6月起,被告在外居住,双方处于分居状态。2011年7月20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本院判决驳回了离婚请求。此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本院(2011)杭萧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被告长期赌博欠下赌债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但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在被告已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再次赌博的相应证据。视目前状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