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鱼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峰与杨继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杨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继国,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鱼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继国为鱼台县计划生育局职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有工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继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工资账户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