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蔡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蔡某,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尤某,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明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