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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迎莉、张瑞英与候东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莉,张瑞英,候东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陈迎莉,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瑞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候东娟,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迎莉、张瑞英与被告候东娟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迎莉、张瑞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迎莉、张瑞英撤回对被告候东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虞增福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