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男,1976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海市银海区X镇X农场X分场*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秀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26日晚12时许,被告人陈兴伙同陈文杰、李强(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合浦县廉州镇轧钢厂对面小路,持猎枪、刀威胁搭三轮车途经此处的庞世霞、叶发魁等人,抢走庞世霞等人金手链一条,黄金佛一只,摩托罗拉V680手机一台以及现金400多元。经估价,摩托罗拉V680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2004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兴伙同陈文杰、杨启活(已判刑)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合浦县廉州镇火车站教练场路段,持枪拦停途经此处的朱继华、曾能娟,并抢走朱继华的天创牌T18型小灵通一台、摩托车电瓶一只和曾能娟的挂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多元)。经估价,摩托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2元,天创牌小灵通价值人民币480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刀采取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第一次抢劫其不知道有金佛,两次抢劫都是陈文杰、李强、杨启活等人持枪和刀。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9月26日晚12时许,被告人陈兴伙同陈文杰、李强(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合浦县廉州镇轧钢厂对面小路,持猎枪、刀威胁搭三轮车途经此处的庞世霞、叶发魁等人,抢走庞世霞等人金手链一条,黄金小佛一只,摩托罗拉V680手机一台以及现金400多元。经估价,摩托��拉V680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庞世霞、叶发魁陈述,证实了2004年9月26日晚约12时许,其两人及庞妹在廉州镇船闸附近路段被三名持刀、枪的青年仔抢劫,庞世霞被抢走金手链一条及小金佛一个,叶发魁被抢一台摩托罗拉手机、现金三、四百元,庞妹被抢走70元。2、证人罗小燕证言,证实2004年9、10月份的一天,有3、4个20多岁的男青年拿一个黄金佛牌、一条女式黄金手链到其金铺,其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下来。3、同案人陈文杰、李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俩与陈兴密谋后,由陈文杰驾驶摩托车搭李强、陈兴到合浦县城桥闸附近,李强持刀、陈兴持手枪式猎枪抢劫一男二女,抢得金手链一条、小金佛一个、现金100多元和手机一台,销赃后,每人约分得300元。4、被告人陈兴供述,���实2004年9月26日晚12时许,其与陈文杰、李强经密谋后,由陈文杰持手枪式猎枪、李强持尖刀,三人驾驶摩托车在合浦县廉州镇桥闸附近的小路上,抢劫刚下三轮摩托车的一男一女,由陈文杰持枪指着那两人,李强也持刀指着他们,其和李强对那一男一女搜身,抢走男的一个钱包(内有几百元)、手机一台;抢走女的金手链一条。第二天,陈文杰将赃物销赃,每人分得360元。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廉州镇文尉坊往泮塘西屋的小路上。6、估价结论书,证实赃物摩托罗拉V680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二、2004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兴伙同陈文杰、杨启活(已判刑)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合浦县廉州镇火车站教练场路段,持枪拦停途经此处的朱继华、曾能娟,并抢走朱继华的天创牌T18型小灵通一台、摩托车电瓶一只和曾能娟的挂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多元)。经估价,摩托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2元,天创牌小灵通价值人民币4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继华、曾能娟陈述,证实2004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朱继华开车搭曾能娟途经合浦县摩托车教练场时被三名持枪男青年抢走小灵通一台、摩托车电瓶一只;曾能娟被抢走黑色手提包一个,内有60多元。2、同案人陈文杰、杨启活的供述,证实其俩和陈兴三人经密谋后,于2004年10月24日凌晨持猎枪、尖刀驾驶摩托车到合浦县城抢劫,在合浦县火车站转盘处,陈兴持猎枪,三人抢劫开摩托车的一男司机和一女乘客,抢得小灵通一台、摩托车电瓶一只、挂包一只。3、被告人陈兴供述,证实2004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其和陈文杰、杨启活经密谋后,陈文杰持枪、杨启活持刀,其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跟踪一搭客的三轮摩托车,在廉州镇火车站教练场路段,陈文杰持枪拦停三轮摩托车,对开车的男司机和女乘客实施抢劫,抢走男的100多元、小灵通一台,摩托车电瓶1只,抢走女的手提包一个,内有60多元。回家后清点得210多元,每人分得75元。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廉州镇火车站教练场路段。5、估价结论书,证实天创牌小灵通价值人民币480元,电瓶42元。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作案用的黑色双通摩托车一辆;短猎枪一支;7、枪支鉴定书,证明作案用枪能正常击发,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8、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参与了上述两起抢劫作案。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兴于2012年2月3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刀采取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持枪,是同案人陈文杰持枪,被告人与同案人陈文杰的供述互相推诿。是谁持枪,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被告人一伙持枪抢劫,应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宏宽审 判 员 徐利军人民陪审员 李家禧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