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翟民政与方占军相邻损害防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61-2号申请执行人翟民政。被执行人方占军。翟民政与方占军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民政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方占军停止侵权行为,不得阻挡翟民政在室内及公用通道上安装地下排水设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经与双方多次谈话协商,并会同村组干部座谈,于2012年6月4日在村组干部的参与下,在执行现场协调当事人达成合意,由翟民政在室内外安装排水设施,方占军不得阻挡,翟民政于2012年6月12日安装了排水设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生-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