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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太乡。被执行人景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永太乡。申请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2年6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被告景某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景某某借款400元,原告景某某自愿放弃其余借款,双方均表示同意: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由原告景某某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