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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光东与廉龙、图们市方舟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东,廉龙,图们市方舟药材加工有限公司,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金光东.委托代理人金石禄,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龙.。被告图们市方舟药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龙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图们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南明煊,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图们市长安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原告金光东诉被告廉龙、图们市方舟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光东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另案告诉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勇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