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廖国华与易倡、深圳市易嘉昌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华,易倡,深圳市易嘉昌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廖国华。委托代理人黄韬,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倡。委托代理人谢连喜,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深圳市易嘉昌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天越翔园一层112号A。法定代表人易俗。委托代理人袁观红,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深圳市广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5号渔景大厦1层。法定代表人臧熠。委托代理人冯桂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廖国华负担。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人民���审员文素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